關于代駕租車合同的性質認定及法律適用,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分歧。一種觀點認為,代駕司機受承租人之指示完成特定駕駛工作,類似于雇傭,代駕司機之過錯應由承租方承擔;另一種觀點則認為,代駕司機系受出租方之指派完成特定工作,類似于承攬或委托,故代駕司機之過錯當由出租方承擔。
承租人不能自由選任代駕司機,對代駕司機的指示也極為有限。在代駕租車中,承租人對代駕司機的選任沒有完全決定權,一般是由出租方直接指派,或是在出租方給定的司機中進行選擇。相反,代駕司機一般與出租方有勞務關系或勞動關系,出租方對代駕司機有充分選任權,選任責任應當由出租方承擔。
而且,代駕司機是以其自身的駕駛技術為承租人提供駕駛服務。承租人一般只是指定行車路線或行車目的地,而不會對司機的駕駛操作進行具體指示。運送事故與承租人的意志無關聯性,其責任風險當然不應由承租人承擔。代駕租車合同可參照適用客運合同的有關規定。代駕租車合同屬于無名合同,可以參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的有關規定。
客運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,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。代駕租車合同是承租人支付租車費,出租人提供車輛和駕駛人員以完成運送服務的合同。兩者主要區別在于:代駕租車合同中承租人可自行選擇出行時間、線路和車輛,且費用相對較高。若將事故責任風險分配給承租人,顯然會使承租人負擔過重。
而參照客運合同之規定,將運送事故責任風險分配給出租方,則能較為合理地平衡雙方的利益。代駕租車合同屬混合型無名合同,是由汽車租賃合同與代駕服務合同共同構成。在汽車租賃合同中,出租方主要承擔提供車輛以及車輛的瑕疵擔保責任,不承擔駕駛事故責任。
而在代駕服務合同中,從行業慣例來看,駕駛事故責任一般是由代駕公司對外承擔,再由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按約定比例分攤,承租方不承擔責任。根據混合型無名合同法律適用的結合主義說,可分解混合合同的內容,使其各部分分別適用法律關于有名合同的規定,同時依據行業通常慣例,駕駛事故責任應當由出租方承擔。